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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布107年度中國大閘蟹邊境查驗情形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7-10-24
  • 更新時間:107-10-24

食藥署公布本(107)年度中國大閘蟹邊境查驗情形,截至107年10月23日為止,完成查驗程序為24批(淨重107,667公斤),其中21批經查驗合格放行,3批檢驗結果超出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處理規範」限量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評定不合格。本案同時查獲業者違反具結先行放行規定,在尚未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全案目前已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中,食藥署將配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調查。

中國大閘蟹產品之輸入採逐批查驗,除書面審查外,尚須經臨場查核及檢驗等步驟。自中國進口大閘蟹,必須來自其認可之31家合格中國大閘蟹養殖場,並檢附其出具之「動物衛生證書」。目前我國邊境查驗中國大閘蟹之檢驗項目包含65項動物用藥及重金屬等項目。因應國際輿情,自106年10月起,另增加「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檢驗項目。

經邊境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之產品,將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要求業者退運或銷毀,另針對不合格產品來源場之輸臺大閘蟹,必要時不排除採取暫停受理食品輸入查驗申請措施,並依據食安法第52條規定,將相關產品資訊公布於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食品檢出戴奧辛不符限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6萬至2億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重申,為確保食品安全及維護國人健康,對於違規或不法之業者,將嚴懲重罰。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若經查獲違反規定將依法暫停受理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倘有擅自販售者,併將處販賣價格1至2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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