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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7-04-12
  • 更新時間:107-04-12

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表示,該法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朝「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預防除錯提升品質」三大原則擬具,全文共計四十二條,其內容要點如下:

一、溝通關懷:100床以上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診所或其他醫療機構,囿於規模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患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真相、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草案第5條)。

二、爭議調解:地方衛生局應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草案第9條、第12條及第13條);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成立專責機構,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爭點整理及專業評析意見,以協助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草案第4條)。調解結果需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草案第25條)。

三、預防除錯:醫療機構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至於嚴重的醫療事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促成系統除錯、預防再發(草案第31條、第32條及第33條)。

衛福部強調,為使醫病雙方得以開誠佈公面對醫療事故,真誠和解並促使醫療體系進步,本法採用了道歉法則(apology law),不論是關懷溝通或是爭議調解過程,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遺憾、道歉、讓步等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而醫療機構內部病安事件通報之相關資料與重大醫療事故根因分析,也是基於主動改善、系統除錯及共同學習之目的,不得做為司法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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