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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輪班間隔以11小時為原則,非突發之重大災害等特殊狀況不得調整。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建檔日期:107-01-11
  • 更新時間:107-01-11

衛生福利部重申,護理人員係採輪班制,應以至少有間隔11小時規定為原則,除非重大災害、突發事故及嚴重疫情,方可透過勞資協商,否則不得調整;另為掌握全國護理人員排班及輪班間隔現況,於近期內將研議建置「護理人員排班抱怨通報平台」,以連動勞動檢查及無預警稽查。

勞動基準法修正部分條文已於今(107)年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自3月1日起正式實施。配合勞基法105年12月修正,衛福部亦於106年4月公告「勞動基準法下護理排班問答暨合理護理排班指引與範例」(以下稱排班指引),該指引內容包括:護理人員合理排班注意事項與符合勞基法之工時、例休假、工資等規定及排班範例,以提供醫療院所護理主管及基層護理人員參考;另對於勞基法修正部分條文之重點,亦特別將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之「更換班次間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增定於該排班指引內,明定只有在突發的重大災害等特殊狀況下才得以調整,亦提供合理排班之原則及排班範例以供醫療院所於排班時參考。

該排班指引已於106年12月15日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首頁→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護理改革專區→護理改革成果),亦同步提供各地方政府、護理團體、護理主管及基層護理人員參酌及瀏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