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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08-30
  • 更新時間:106-08-30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8月30日預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該規定重點為,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應分別標示與「藥品」或「療效」區隔之醒語,及產品均應標示「用量提醒」之醒語。

衛福部表示,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避免誤解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是藥品療效,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第10款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預定自107年1月1日起,健康食品產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2項內容:

  • 針對與藥品或療效區隔之醒語:
    1. 膠囊及錠狀產品,係考量產品型態與藥品較為類似,應標示「本產品非藥品,僅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2. 其他類型產品,即非膠囊及非錠狀產品,應標示「本產品僅供保健用,不具醫療效能。」字樣。
    3. 針對用量提醒之醒語:考量健康食品係核可安全又有效的建議攝取量,即使是傳統食品,亦應適量飲食,爰規定產品均應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多食無益。」字樣。

衛福部提醒業者應注意本規定實施日期,把握緩衝時間及早因應準備。對於法規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均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而法規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為期半年,即產品於107年7月1日起製造者,均應依規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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