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生署呼籲嬰幼兒使用感冒藥應經醫師診治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7-03-27
  • 更新時間:97-03-27
英國衛生部(CHM)於2008年3月27日自市場回收117種兒童感冒藥,其中59種是直接針對2歲以下之嬰幼兒感冒時緩解症狀使用,另外58種是給予2歲以上6歲以下之兒童感冒緩解症狀。回收原因是基於有5位兒童死亡通報案例疑似與這些兒童感冒用藥有關,但這些緩解感冒症狀藥物仍然可以用於治療年紀較大的兒童,同時英國衛生部要求這些藥品之藥商必須重新標示並包裝才可以再販售,也提醒家長必須正確使用這些藥品劑量,避免無意識使用高於建議劑量而導致不良反應。
衛生署曾於96年10月4日發布新聞呼籲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感冒藥應經醫師診治,不可自行購買使用。依據衛生署85年4月12日衛署藥字第8501857號公告(衛署藥字第0910013716號公告修訂)之「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綜合感冒劑」規定3歲以下嬰幼兒,應經醫師診治後開立處方,遵循處方小心使用,不宜自行使用。因此衛生署核准之非處方感冒藥需於藥局購買且需經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使用,這相較於美國非處方藥於百貨超商即可自行購買使用較為嚴謹,由醫藥專業人員提供詳細之用藥安全保障。經查,國內尚無6歲以下兒童,疑似使用綜合感冒藥而導致危及生命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案例,衛生署將加強兒童用藥之安全監視,衛生署呼籲家長,家中3歲以下嬰幼兒感冒,如須服藥,宜請醫師診治,不宜購買非處方藥品自行使用,以避免藥物不良反應之發生。
衛生署已建立藥物安全主動監控機制,除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之外,對於安全有關訊息,隨時進行瞭解,以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提醒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為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發生時,請立即通報給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adr.do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