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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勞到宅評估鑑定之申請-各縣市單一窗口7月1日起全面實施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6-09
  • 更新時間:99-06-09
近來有關民眾申請外籍看護工時,因個案狀況無法親至醫院取得相關證明
而造成困難,為方便民眾申請「到宅評估鑑定」,行政院衛生署積極協調各縣市政府建置單一窗口並於6月7日邀集專家學者及各縣市政府代表研商,經討論後訂定申請流程如下:
一、申請窗口: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二、申請條件: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植物人 4.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5.其他經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標準。
三、申請時需檢附資料: 1.身心障礙手冊,或 2.由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診斷證明書,或 3.專科醫師開立與上述標準相關之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等。
四、收費標準共三類,分別為:1.出診訪視費(含醫師及醫事人員各一名)1,700~2,000元,2.評估鑑定費700~1,000元,及3.交通費由各縣市依當地區域狀況自訂並應公佈之。
各縣市政府於受理民眾申請後,應於14日內完成評估鑑定作業之連結,並通知申請人;30天內應完成評估鑑定並寄發結果通知。
透過單一便民窗口之建置,由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主動協調後派員提供外勞聘僱之到宅評估鑑定作業,以使有需求的民眾得到適切服務。各縣市最遲將於7月1日起即全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