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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於103年8月28日第二次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預計第一波將要求「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水產品食品業」、「餐盒業」、「食品添加物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業」、「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衛生福利部以風險管控為考量,已於103年4月17日預告訂定「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水產品食品業」、「餐盒業」、「食品添加物業」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業」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預告期間收集產官學界意見及考量民眾對基改食品之疑慮,於103年8月28日第二次預告增加「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衛生福利部於102年11月19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351000號令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前揭辦法建立追溯追蹤制度,並須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相關紀錄。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案件時,衛生主管機關及業者可有效掌握有問題產品之流向及其原料來源,以杜絕該等產品繼續供應。
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分別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為鼓勵食品業者利用資訊系統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食品藥物管理署藉由行政院規劃擴充之食品資訊服務網(http://www.twfoodtrace.org.tw/),建置符合「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之資訊系統,該系統預計於103年9月中旬完成改版,鼓勵業者亦可透過此系統建立追蹤追溯資料,未來相關紀錄除可供衛生主管機關快速查核,亦可供消費者查詢產品相關資訊,提供有保障之安心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