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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奏效─衛生稽查人員及檢警破獲「宏○海產有限公司涉嫌將逾期產品竄改有效日期後販售」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05-19
  • 更新時間:106-05-19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5月18日配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宏○海產有限公司」查核,於該公司現場及其於「裕○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富○冷凍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租賃之冷凍倉儲,查獲涉嫌重新貼標更改有效日期之「冷凍鮑魚」產品905箱73包,計12290.5公斤,及逾有效日期之「冷凍割背白蝦仁」產品60箱,計648公斤。前述產品全部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就地封存,責令業者不得販售。食藥署將配合檢調單位針對本案違規情事持續辦理。
案係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宏○海產有限公司」涉嫌將逾期產品竄改有效日期後販售,並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經查該公司現場發現部分產品外箱標示有遭割除之痕跡,且重新張貼標示品名「冷凍鮑魚」,生產日期2016年05月06日,有效日期2018年05月05日之標籤;並於現場發現尚未使用之標籤貼紙。據業者表示其「冷凍鮑魚」係購自於「永○水產有限公司」及「灝○貿易有限公司」,經查上述產品相關報驗資料,產品原始有效日期分別為2017年5月5日及2017年4月29日,業者坦承將該「冷凍鮑魚」重新貼標為有效日期2018年5月5日;且於該公司租借之冷凍倉儲現場亦發現有貯存逾有效日期之「冷凍割背白蝦仁」(有效日期:106年4月5日)。上述疑涉違反食安法之情事,將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裁處。現場另有發現無標示之蝦仁類產品共136箱12包,已責付業者保管,惟針對是否有違反食安法規定之情事,將配合後續檢調單位釐清。
食藥署表示,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品業者應遵守本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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