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監理會97年度第4季工作報告useruser202014-03-13T05:51:00Z2015-01-24T09:39:00Z2015-01-24T09:39:00Z1246214038moi116321646811.0000衛生福利國民年金監理會102年度第4季工作報告10210月至12月)前言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國民年金保險之業務監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等業務,編具1024季工作報告,除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外,並供相關單位參考貳、本會業務與工作概況一、本會業務按本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本會之任務共有8項: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國民年金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監理事項。國民年金財務帳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國民年金爭議之審議事項。國民年金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事項。二、工作概況(一)監理委員會議本會監理委員由專家、被保險人代表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屬合議制。依規定每月召開1次監理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監理委員會議主要審議事項包括勞工保險局年度計畫、年度總報告、預算、決算及其他法定審議事項等,委員亦就國民年金重要議題提案討論。審議結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辦或函請勞工保險局辦理,相關決議案予以列管追蹤並提下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二)法定監理業務本會依據國民年金法及相關法令賦予職掌,執行監理業務事項如下:1.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勞工保險局每年度依規定函送次年度國民年金年度計畫及上年度工作總報告,提送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鑒核。2.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勞工保險局每年度依規定函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案,本會就該局之年度預算及決算案研擬查核意見,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鑒核。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審核及運用之審議事項:勞工保險局依規定於年度開始前編具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勞工保險局按月函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概況、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定期存款等之種類、金額及收益案,提請監理委員會議審議或報告後,依行政程序處理。4.國民年金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包括國民年金年度計畫或預算之變更、財務重要契約之訂定、保險財務收支之預估、呆帳核銷之審核等事項。5.國民年金業務之檢查事項:檢查內容:針對勞工保險局所辦理之國民年金保險承保業務、給付業務、財務業務及綜合業務等項目,探討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規定及法令規章之妥適性。檢查方式:分為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係針對勞工保險局各項業務之執行現況作檢查;不定期檢查則視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重要輿情反映及業務改進需要為之。檢查成員:由本會委員組成檢查小組依據所訂檢查項目進行實地瞭解。檢查結果:彙整報告及建議提監理委員會議通過後,予以追蹤列管以落實檢查成果。6.國民年金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檢查內容:針對勞工保險局所辦理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執行、投資作業、出納作業、會計作業及風險控管資訊系統等項目,探討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規定及法令規章之妥適性。檢查方式:分為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係針對勞工保險局各項國民年金保險財務之執行現況作檢查;不定期檢查則視監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重要輿情反映及業務改進需要為之。檢查成員:由本會委員組成檢查小組依據所訂檢查項目進行實地瞭解。檢查結果:彙整報告及建議提監理委員會議通過後,予以追蹤列管以落實檢查成果。7.國民年金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針對本部及勞工保險局研擬之法規、業務及財務興革研究建議,研討擬具意見,提報監理委員會議審議。8.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會議形式:遴聘(派)社會保險學者、法律專業人員、公立醫院醫師、社會福利專家、中央、地方政府主管人員為審議委員,以合議制方式審理之。召開期程:爭議審議委員會議每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事項:勞局所為國民年金保險資格或納保、年資、保險費或利息、給付事項、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國民年金權益事項之核定,以及勞局對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所為限期繳納或罰鍰之核定發生爭議。9.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事項:前述各項以外關於監理委員會議或基於國民年金業務、財務之研究發展需要而辦理之事項。、重要監理業務績效10210月至12月底止,依規定召開3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及3次爭議審議委員會議,分別依法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審議事項,包括:勞工保險局1029月至11月國民年金業務報告、本會102年度第3季工作報告103年度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預訂時間表及場地規劃案修法明訂國民年金給付專戶,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案、會103年度工作計畫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至11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10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運用及委託經營業務稽核報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102年第3季績效考核報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案、修正後「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全球不動產信託基金可行性之分析報告」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日盛投信公司受主管機關處分及收回該公司委託資產情形、修正後「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102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報告102年810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跌幅逾30%之個股及其處理情形等共計24以及審議完成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共計87將重點說明如下:一、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事項審議勞工保險局1029月國民年金業務報告報告102年10254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報告內容洽悉。審議勞工保險局10210月國民年金業務報告報告102年11295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5項:為確保民眾權益,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勞工保險局納入委員建議意見,針對下列事項積極辦理:1.加強宣導轉帳代繳保險費一節,請勞工保險局研議結合宣導活動,並建立階段性獎勵措施2.為利掌握老年年金給付支出趨勢一節,請勞工保險局按半年定期公布當年度與上一年度同時期,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支出筆數及金額等相關數據。3.配偶催繳執行作業一節,請勞工保險局研議逐步建置及勾稽被保險人之配偶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相關資料。4.關提升被保險人保險費收繳率一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勞工保險局就柔性強制加保、10年緩繳機制及地方政府創新宣導措施等意見,研議相關積極因應作為或納入修法參考。5.關身心障礙 (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案件5年複檢執行情形一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勞工保險局兼顧法令規定及簡政便民原則,賡續研議可行作法。(三)審議勞工保險局10211月國民年金業務報告報告102年12276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4項:關提升保險費收繳率一節,請依下列事項辦理: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勞工保險局納入委員建議意見,持續探討保險費收繳率高低成因,並適時研擬相關策進作為。會辦理103年度地方政府國民年金業務實地訪查時,彙整保險費收繳率相關數據,邀請地方政府分享實際執行經驗及創新宣導措施,並攜回相關建議意見。關配偶催繳執行作業一節,請勞工保險局賡續依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視實務推動情形適時研提因應作為。委員所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應否新增居住天數之限制條件及多元成家方案等新興議題一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參酌其他相關社會保險作法,納入評估考量。(四)審議調整103年度監理委員會議召開地點及時間,並請委員或代理人踴躍出席會議案本案經提102年1025日第4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2項:1.有關調整103年度監理委員會議召開地點及時間一節,請彙整委員相關意見,提下(第5)次委員會議報告。2.有關請委員或代理人踴躍出席監理委員會議一節,按委員出席監理委員會議參與議案發言與討論,對於發揮合議制監理功能甚為重要,請各委員踴躍出席;另被保險人代表及政府機關代表之委員倘因故未能出席,亦務必事先授權代理人出席。審議本會102年度第3季工作報(草案)本報告經102年11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本會業於1211日以衛部監1023582690號書函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並經衛生福利部於同年月16日衛部保字第1020174366號函同意備查。(六) 審議103年度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預訂時間表及場地規劃案本案經提102年11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報告內容洽悉,103年1月及2月會議時間因適逢連續假期,提早至同年1月28日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召開外,其餘月份調整為每月最後1週星期五下午2時30分於南港衛生福利大樓會議室召開為原則;至會議地點倘因故改採備案,請會事先以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委員知悉。(七)審議修法明訂國民年金給付專戶,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本案經提102年11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有關國民年金法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02年11月25日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後續將循立法程序辦理,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勞工保險局關注法規修正及後續實務執行議題。(八)審議本會103年度工作計畫(草案)計畫經提102年12月27日第6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請本會確實依計畫辦理103年度業務監理、財務監理及爭議審議等工作(九)辦理本會102年度「從社會保險整合效益觀點-探討國民年金組織未來定位及功能」委託研究計畫鑒於國民年金制度攸關國民老年經濟安全保障至鉅,為使制度能永續經營,實有必要以社會保險整合之觀點,並輔以國外經驗為借鏡,進一步探究未來國民年金組織之定位與功能,提出結構性、系統性、前瞻性及可行性之興革建議,爰本會於102年度辦理「從社會保險整合效益觀點-探討國民年金組織未來定位及功能」委託研究計畫,研究期程自10231日至同年1231止。前開委託研究計畫係於10231日完成簽約程序,並於同年41與研究團隊國立中正大學進行需求訪談。嗣研究團隊國立中正大學分於102628日及1030日前送交期中及期末報告,本會並分於同年851113召開期中及期末審查會議。復本會於1021231日辦理結案相關事宜,並於10319日函送國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送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與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等相關業務單位作為政策規劃及執行之參考。(十)編印「國民年金監理業務常用法規彙編」配合衛生福利部成立國民年金法條文暨相關子法修正,供監理委員、爭議審議委員、相關會議列席單位人員本會同仁查閱及研析討論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需要,本會自102年10月開始,歷時3個月進行整理、排版、校對工作編印過程,除蒐羅國民年金法等相關規定23種及其他社會保險法規22種外,因應「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新制實施,納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等相關參考法規達27種,合計72種,年12月底編印完竣。法規彙採用活頁版方式印製,未來得視法規修正需要,即時就內頁部分內容進行更新替換。二、國民年金財務監理事項(一)審議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本案經提102年1025日第4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2項:有關附表2-5「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所示,102年9月30日與日盛投信公司終止契約,爰第二梯次委託金額降為新臺幣(以下同)60億元,請勞工保險局補充說明上開終止契約的主要原因。有關附表2-12「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概況表」附註一及四所載,承作換匯交易總金額(950,000,000美元)除以被避險項目總市值(1,033,834,238.07美元)為91.89及公告避險比率66.76%,請勞工保險局補充說明上開比例91.89%及66.76%的差異,俾利委員瞭解本案本會業於102年11月8日以衛部監字第1023582562號書函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並經衛生福利部同年月20日衛部保字第1020111063號函同意備查在案。(二)審議勞工保險局102年10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本案經提102年1129日第5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2項:有關附表2-7「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國內債券結存異動表」雖已提供債券的殖利率及信用評等資訊,惟尚未包括債券買進成本、帳面價值、票面利率、投資日期、到期日期及年期等資訊,為利委員審議,請勞工保險局嗣後於上開附表附註說明。按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第二梯次委託經營投資契約即將於103年3月中旬到期,請勞工保險局補充說明契約到期之後續處理原則,俾利委員瞭解。本案本會業於102年12月11日以衛部監字第1023582692號書函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並經衛生福利部同年月16日衛部保字第1020174355號函同意備查。(三)審議勞工保險局102年11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本案經提102年12月27日第6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審議意見共計2項: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於103年新增國外權益證券之資產配置,為利委員瞭解,請勞工保險局補充說明上開國外權益證券之操作策略及風險管理措施。有關附表2-5之1「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第二梯次國內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雖已附註說明收回1/2委託資產之投信公司的損益情形,惟已終止契約之群益及日盛投信公司,並未載明上揭資訊。為利委員審議,請勞工保險局嗣後於上開附表附註說明上開2家投信公司受託期間之損益情形。本案本會業於103年1月17日以衛部監字第1033540007號書函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並經衛生福利部同年月21日衛部保字第1030102012號函同意備查。(四)審議10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運用及委託經營業務稽核報告本報告提102年10月25日第4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並請勞工保險局參考委員建議,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成立之前,賡續強化委外經營風險管理機制;另有關委託經營違規案件係自行舉發並承認違規之投信公司,與被動受金融主管機關查檢並予以處分之投信公司,請勞工保險局嗣後辦理招標資格限制,應有所區別。 )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102年第3季績效考核報告報告經提102年11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本會業於同年12月12日以衛部監字第1023582699號書函同意備查在案。(六)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本案102年11月4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11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請勞工保險局將監理委員以及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2次會議專家學者所提建議意見,納入嗣後執行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運用參考(七)審議修正後「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全球不動產信託基金可行性之分析報告」案102年11月4日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通過後,提11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為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不動產信託基金之安全性,請會依委員建議持續監督;另有關政府基金互享研究資源一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適時於提升政府基金運作效能推動小組或其工作小組會議中提出建議,並請勞工保險局密切注意國內外另類投資商品最新動態,適時評估納入投資標的,有效提升基金投資收益;至監理委員以及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2次會議專家學者所提建議意見,請勞工保險局納入未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運用之參考。(八)審議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日盛投信公司受主管機關處分及收回該公司委託資產情形案經提102年11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請勞工保險局持續加強查核受託投信公司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執行情形,將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2次會議專家學者所提建議意見,納入參考,本會嗣於同年12月12日以衛部監字第1023582695號書函同意備查在案。(九)審議修正後「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草案)」案1.本案經本會102年11月4日第2次風險控管推動小組會議討論,其會議建議意見及決議,摘要說明如下:(1)有關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預估基準之月投保金額,不但影響保費收入,同時也影響給付支出,進而影響基金規模之準確性。是以,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既維持1萬7,280元,爰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收支及規模,似宜重新估算,方能更加貼近實際發生數。(2)有關國民年金保險10年緩繳機制,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應負擔款項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之影響,建議納入預計103年8月底完成之國民年金保險第3次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2.勞工保險局嗣依上開會議決議修正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計畫(草案)並於102年11月11日函送到會,茲將修正後內容重點,說明如下:(1)103年度基金規模預估A.收入方面:分別就保費收入、公益(運)彩券及中央應負擔款項其他財源收入等細項估計,總金額約569.38億元。B.支出方面:分別就各月份生育給付、喪葬給付、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等細項估計,總金額約282.55億元。C.收益方面:依據資產配置比例及各投資項目收益率,估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3年度年化收益率為3.386%,並以簡單算術平均法轉換為月收益率,至於每月投資收益率預估方式為(月初餘額+月底餘額(不含當月收益))/2*預估年收益率/12,估計103年收益數約61.02億元。D.規模方面:103年底基金規模預估為1,982.82億元(年初餘額預估1,634.97億元,加計不含投資收益之收入569.38億元,扣除給付支出282.55億元,加計收益數61.02億元),月平均數則以每月底餘額取其簡單平均值,預估為1,818.85億元。(2)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規劃之運用項目及中心配置比例,其中國內投資部分為銀行存款占18%,投資金額為327.392億元;短期票券占1%,投資金額為18.189億元;權益證券自行操作占25%,投資金額為454.713億元;權益證券委託經營占10%,投資金額為181.885億元;債務證券占6%,投資金額為109.131億元;至國外投資部分為約當現金占2%,投資金額為36.377億元;權益證券占10%,投資金額181.885億元;債務證券占28%,投資金額為509.278億元。(3)勞工保險局於「陸、市場風險衡量」,估算出1年整體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風險值為188.65億元,亦即有2.5%機率損失會大於188.65億元。若將風險性資產提高至年度計畫可操作的比例上限-當國內權益證券提高至39%,而國內約當現金降至15%時,1年整體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風險值上升至209.29億元。本案經提102年11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本會業於12月12日以衛部監字第1023582698號書函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衛生福利部嗣於12月23衛部保字第1020174486號函核定在案。(十)審議102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報告(草案)為確保勞工保險局能確實遵循國民年金相關政策及法令,以保障基金資產安全,並深入瞭解基金實際財務運作,依據「102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實施計畫」,本會同仁業於102104日至1011日前往勞工保險局財務處辦理國民年金財務帳務先期檢查,並於同年115由本會曾主任委員中明主持偕同監理委員參與實地檢查竣事。經由勞工保險局業務簡報與委員實地檢查方式,深度檢視勞工保險局對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決策(包括投資依據、決策流程及風險管理)及執行情形(包括國內投資及國外投資)等相關實際作業後,由主任委員召開座談會議,請勞工保險局針對查核發現及查核建議逐項回應說明。本次檢查依據財務帳務檢查結果及監理委員建議,擬具檢查報告,重點說明如下1.查核發現:包括「網站公告揭露之國民年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概況資訊與實際交易情形未盡一致」、「投資分析報告未註明研究分析時間點有欠嚴謹」、「國民年金基金買賣股票、受益憑證計畫表行政程序闕漏」、「投資國內債券投資簽報表未載明投資當時基金總額及累計總額不利內部評核」、「面臨國內外重大偶發事件未見應變措施」、「未能增加配置彈性之投資額度」、「未訂委託經營續約之具體衡量標準」、「尚無具體國外保管銀行業務查核規範」、「尚無委託經營受託機構從事反向交易之具體處理規範」、「委託經營資產僅以現金收回方式處理」、「尚無合作夥伴之具體規劃方向」、「無法完全暸解受託投信公司相關作業」及「尚無建置受託投信公司勾稽查核機制」等13項。2.100及101年度財務帳務檢查報告列管事項:原3項列管項目經複核後,共有2項解除列管,餘1項繼續列管。本報告經提102年12月27日第6次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編號11之查核建議為「有關勞工保險局所提『建立與投信公司長期合作夥伴關係』之改善對策,委員建議如建立各投信基金經理人之資料庫、評估受託投信公司近6年之報酬率及經營績效,決定未來是否給予適度加碼,以及將企業文化及企業倫理型塑成長期夥伴條件的量化或質化之指標等意見,請勞工保險局納入研處,並適時提本委員會議報告。」本會業於103年1月13日以衛生福利部衛部監字第1033560010號函將「102年度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報告」送請勞工保險局按季提報改善情形,並副知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十一)審議1028月至10月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跌幅逾30%之個股及其處理情形本案經分提102年10月25日、11月29日12月27第4次、第5次及第6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報告內容洽悉。(十召開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2次會議本會為利國民年金制度永續經營,賡續落實以風險為導向之財務監理工作,於102年11月4日召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2次會議,討論提案計有「有關國內外重要經濟金融情勢與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資產配置執行情形與分析報告案」、「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全球不動產信託基金可行性之分析報告案」、「有關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草案)案」等3案,以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日盛投信公司受主管機關處分及收回該公司委託資產情形」臨時提案1案。(十辦理監察院針對政府基金委外代操情形及投信業者內控機制,是否善盡監管之責等情案之檢討改進情形所提審查意見,回復後續處理情形案緣於監察院102年11月8日以院台財字第1022231358號函送審查意見,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見復。本會爰就案內所列「本會業請勞工保險局函報102年實地查核結果報告,俾研擬加強監督機制改進之道」於102年11月28日填復後續辦理情形:查勞工保險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2年實地查核,業依監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強化國保基金國內委託經營風險管理專案報告」所列機制,加強查核「法規遵循」及「防範內部人交易、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新增契約限制」等作業,且據查核結果各受託投信公司皆已落實辦理,爰提本會風險控管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暨第3次監理委員會議報告竣事。嗣經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彙整,業於102年12月23日以衛部保字第1021280361號函回復監察院,並副知本會在案。三、國民年金審議爭議事項(一)召開3次至第5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本會102年10月至12共計召開3次(每月1次)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以下簡稱爭審會議),謹將會議內容說明如下:第3次爭審會議(102年10月4日召開)審議案件分析及審定結果說明本次會議提會審議案件計有27件,茲按「申請爭議審議項目」及「審議結果」說明如下:(1)申請爭議審議項目:「保險費或利息事項」計2件;「給付事項」(有關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原住民給付及生育給付)計25件。(2)審議結果: A.「駁回案」20件:a. 申請人應依一般被保險人計收保險費;或係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惟未依限繳納分期欠費,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暫行拒絕給付,計2件。b.申請人不符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或係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後,不符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計3件。c.申請人於最近3年內有任1年居住國內未超過183日、102年度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或係申請人請求補發檢附扣除個人所有唯一且實際居住房屋之證明文件當年度前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不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請領規定,計10件。d.申請人家屬死亡時已非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對象,所發生之事故非屬國民年金保險效力期間,不符喪葬給付請領規定,計1件e.申請人非被保險人死亡時之當序受領遺屬,或因再婚,不符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規定,計2件f.申請人於生育事故發生前之保費逾期未繳,且申請分期繳納欠費程序未符法定程序,所請領之生育給付應扣除欠費後發給;或係申請人於新增生育給付前分娩,屬法令生效前發生之保險事故,不符生育給付請領規定,計2件。B.「不受理案」5經勞工保險局重新核定1件,逾期未補正3件(含改准發給1件),逾申請審議法定期限1件。其中經該局重新審查後已改准發給2件。C.「撤回案」1件。D.「撤銷案」1件。2.第4次爭審會議(102年11月1日召開)審議案件分析及審定結果說明:本次會議提會審議案件計有22件,茲按「申請爭議審議項目」及「審議結果」說明如下:(1)申請爭議審議項目:「保險費或利息事項」2件;「給付事項」(有關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喪葬給付)計20件。(2)審議結果:A.「駁回案」16件:a.申請人不符國民年金法第12條保險費補助規定;或係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惟未依限繳納分期欠費,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暫行拒絕給付,計2件。b.申請人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尚未折抵完畢,不符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計3件。c.申請人於最近3年內有任1年居住國內未超過183日、102年度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已領取國防部之月撫金或原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總額尚未折抵完畢等,不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請領規定,計8件。d.申請人已非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請求補發申請前之年金,不符身心障礙年金之請領規定,計2件。e.申請人家屬死亡時已非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對象,所發生之事故非屬國民年金保險效力期間,不符喪葬給付請領規定,計1件B.「不受理案」5件:勞工保險局重新核定3件,逾期未補正2件。其中經該局重新審查後已改准發給4件。C.「撤回案」1件。3.第5次爭審會議(102年12月6日召開)審議案件分析及審定結果說明本次會議提會審議案件計有38件,茲按「申請爭議審議項目」及「審議結果」說明如下:(1)申請爭議審議項目:「保險費或利息事項」計2件;「給付事項」(有關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計36件。(2)審議結果:A.「駁回案」23件:a.申請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惟未依限繳納分期欠費,視同全部到期,就已辦理分期之欠費不能再申請分期繳納,計1件。b.申請人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資逾15年且總額逾50萬元以上,僅得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方式計給;或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尚未折抵完畢,不符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等,計8件。c.申請人於最近3年內有任1年居住國內未超過183日、個人所有之土地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已領月退休金或原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總額尚未折抵完畢等,不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請領規定,計6件。d.申請人經評估仍有工作能力;或於被保險人死亡之後始代為申請;或請求補發申請前之年金,不符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請領規定,計3件。e.申請人家屬死亡時已非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對象,所發生之事故非屬國民年金保險效力期間,不符喪葬給付請領規定,計1件f.申請人非被保險人死亡時之當序受領遺屬;或請求補發申請前之年金;或因已年滿25歲,不符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規定,計4件B.「不受理案」11件:經勞工保險局重新核定9件,逾期未補正1件,非行政處分1件。其中經該局重新審查後已改准發給8件。C.「撤回案」2件。D.「撤銷案」2件。(二)辦理第3次至第5次爭審會議審定案件統計分析報告自102年10月1日至1231止,本會共計審定87件爭議審議案。茲就爭議審議案件之申請項目、案件類型予以分析如下:1.依「申請項目」區分:申請項目件數百分比老年基本保證年金4045.98%老年年金給付1921.84%遺屬年金給付78.05%身心障礙年金給付78.05%保險費或利息66.90%喪葬給付33.45%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22.30%生育給付22.30%原住民給付11.15%其他國民年金權益事項00.00%申請人資格及納保事項00.00%合計87100.00%「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爭議:就上述爭議審議案件之「申請項目」分析,102年1012月之審定案件,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爭議為最大宗,計40件(占45.98%),究其原因,係因申請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勞工保險局公告年度(100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最近3年內有任1年未在國內居住超過183日、已領取社會福利津貼、請求補發請領當月前或符合給付規定前或檢附扣除規定證明文件前之年金等,不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請領規定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爭議:其次為「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爭議,計19件(占21.84%),究其原因,主要為申請人年滿65歲仍為其他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年資逾15年且金額逾50萬元、已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尚未折抵完畢等,不符老年年金給付之請領規定或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計給方式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遺屬年金」之給付爭議:再者為「遺屬年金」之給付爭議,計7件(占8.05%),究其原因,主要為申請人非被保險人死亡時之當序受領遺屬,或請求補發申請前之年金等,向本會申請審議。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給付爭議:次者為「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給付爭議,計7件(占8.05%),究其原因,主要為申請人請求補發申請前之年金給付,或經評估仍有工作能力等,向本會申請審議。依「案件類型」區分:案件類型件數百分比排富條款2731.03%給付數額1213.79%加保資格1213.79%給付期間1112.64%其他89.20%居住事實66.90%非保險效力55.75%工作能力評估22.30%遺屬順位22.30%保費補助11.15%溢領繳還11.15%身障程度00.00%擇一請領00.00%計費期間00.00%退還保費00.00%配偶連帶繳納義務00.00%合計87100.00%「排富條款」之認定爭議:就上述爭議審議案件之「案件類型」分析,102年1012月之審定案件,主要以對國民年金法第31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35條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第53條原住民給付及第40條遺屬年金給付之「排富條款」認定爭議為最大宗,計27件(占31.03%)。究其原因,係因申請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逾500萬元以上」之認定,得否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個人所有唯一且實際居住房屋」或「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之得扣除規定,及勞工保險局公告年度(100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或已領取軍公教人員月撫慰金或領取一次退休金且已辦理政府優惠存款或原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總額尚未折抵完畢,已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等相關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給付數額」之認定爭議:其次為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數額」之認定爭議,計12件(占13.79%),究其原因,主要係申請人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且尚未折抵完畢,及已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逾15年且金額逾50萬元等,不符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或申請人於生育事故發生前之保費逾期未繳,且申請分期繳納欠費程序未符法定程序,所請領之生育給付應扣除欠費後發給等相關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加保資格」之認定爭議:再者為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之認定爭議,計12件(占13.79%),究其原因,主要係申請人年滿65歲時仍為其他社會保險(如農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等)之被保險人,及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逾15年且金額逾50萬元,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等相關爭議,向本會申請審議。(三)提報3次至第5次爭審會議審結果報告為利監理委員會議委員知悉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案件審議情形,俾便作為國民年金業務監理之參考,本會於每月爭審會議召開完竣後,即將審議結果統計提報監理委員會議報告,內容涵括爭議審議案件之申請爭議審議項目及審議結果等項(四)辦理3次至第5次爭審會議審定書個案查詢為提升政府E化便民服務品質及縮短民眾等待時間,本會透過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案件管理系統之增修,開放民眾得即時透過本會網頁就個人之爭議審議案件進行審定書內容查詢另為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民眾即時查詢便利性」,本會網站除提供該案審定書之「主文」、「事實」及「理由」內容外,並就內容含有姓名或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部分,透過系統設定進行申請人及被保險人資料之初步篩選遮蔽。但對於系統無法自動判別遮蔽之第3人資料,則需由各案件承辦人於審定書上傳至系統供民眾查詢前進行手動遮蔽,並由本會系統管理人員每月進行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網頁之抽查作業。經抽測第3次至第5次會議之審定書內容登錄作業,執行結果良好,皆依規定完成上網登錄及遮蔽,且資料正確無誤(五)辦理國民年金法規興革建議事項1.發掘問題:本會於辦理審議爭議案件過程,就審議個案於適用現行國民年金法規範及行政解釋所產生之爭議,進行探討並適時將發現之問題及常見之案例事實提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函釋或為修法之參考2.函釋內容:為保障保險對象權益及確保審議決定更為適法,本會前就3項法令適用疑義函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解釋,分別於102年10月3日、11月5日11月12日獲釋示在案。(如下表)序號本會請函釋部分中央主管機關釋示部分時間請函釋主旨時間函釋摘述1102. 9.13有關國民年金法第33條第1項所稱「得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之適用疑義一案。102.10.3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於本保險期間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故者,如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即可依本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2102.10.9有關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3條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之適用疑義一案。102.11.51.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2條及第53條規定,遺屬年金給付申請人年滿20歲,應檢附相關在學證明文件俾供查核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勞工保險局以申請人就讀之國外學校並未名列「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查詢系統」不符上開規定。惟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2號解釋之精神,有關申請人是否在學,應以就讀之國外學校,是否係當地政府權責機關所認可之正式學校及是否具正式學籍為依據。2.另為符合大法官解釋之精神,前揭施行細則條文刻正研擬修正中(註: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53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月10日以衛部保字第1021280394號令發布修正)3102.10.24有關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所稱「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之適用疑義一案。102.11.12有關國民年金保險各項年金性質之給付,其發給之終止月份,業已明定迄至被保險人「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或「死亡之當月」為止,並自不符合條件或死亡等「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基此,上開所稱「應停止發給」、「死亡」或「不符合給付條件」之事實發生當月份仍應發給事項給付,俾符「年金」所揭定期性與持續性之保障意旨,以維護被保險人權益又本會前於102年7月11日針對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4項「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之適用疑義函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釋示,嗣經9月6日第2次爭審會議討論,爰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依據本會第2次爭審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紀錄,於11月12日以衛部保字第1021280225號函釋補充8月16日衛部保字第1021220014號函釋之適用原則略以,請領人增加之不動產如係民法第758條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仍應以「登記日期」為審核依據。至屬民法第759條規定之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新增與否之審核依據,則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繼承,應為「繼承時」;強制執行,應為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法院之判決,應為「形成判決確定之日」;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應為「取得不動產物權時」肆、結語國民年金制度為社會安全制度重要的一環,運作及基金管理之良窳,攸關民眾基本經濟安全之權益,爰透過監理委員會議及爭議審議委員會議提供審議意見,包括提升被保險人保險費收繳率,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勞工保險局就柔性強制加保、10年緩繳機制及地方政府創新宣導措施等意見,研議相關積極因應作為或納入修法參考為確實遵循國民年金相關政策及法令,保障基金資產安全與深入瞭解實際財務運作,前往勞工保險局辦理國民年金財務帳務檢查會議決議事項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同執行機關勞工保險局,積極研擬相關因應策略及具體方案,期提升國民年金業務品質及財務管理績效。免部分請領領取民年金給付入帳被債權人扣押或法院強制執行,生活陷困境,前開議題經提102年11月29日第5次監理委員會議,即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勞工保險局關注國民年金法第55條修法進度與預擬後續實務執行作為。嗣前開法條業 總統於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領取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及原住民給付之請領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僅供主管機關存入國民年金法各項現金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確保請領人權益未來本會賡續秉持監督、溝通及協調之角色,積極發溝通平台功能,透過合議制監理機制,加強監督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保險基金運作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俾各項業務推動更臻完善,確保國民年金制度永續經營PAGE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