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
三、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為使醫院重處理及使用說明書標示單次使用醫療器材作業得以延續進行,有其急迫性,爰擬縮短預告期間為20天,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1
(四)電子郵件:mdroxaanne@mohw.gov.tw
(五)傳真:(02)8590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