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法第91條、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為自公告徵求日起至112年4月6日止,符合申請資格之醫院請依本案申請作業說明書提出申請。 二、計畫執行期程自簽約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