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本部107年5月17日衛部顧字第1071960570號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原規定及其廢止理由;「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6281。
(四)傳真:02-85906090。
(五)電子郵件:lcmhihsu@mohw.gov.tw。